商学院学习百年党史之1999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
党的十四大以后,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“快车道”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。1993年3月,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“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”写入宪法。此后,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,当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。
1996年2月,江泽民在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讲话,把此前“以法治国”的提法改为“依法治国”,指出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。
1997年,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”改为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。由“法制”到“法治”,虽一字之别,却包含着不同的实质意义。“法制”只是法治的内容与形式之一,而“法治”则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与方略。这样,依法治国就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确立下来。
为贯彻这一基本方略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立法工作、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首要任务,制定立法法,修改婚姻法等,颁布实施证券法、合同法等一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;适应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,及时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、外资企业法和多个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。
1999年3月,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载入宪法。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,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。